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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2018.5.23)

2018-05-23 09: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

  A、警告或记过处分

  B、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C、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D、记过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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