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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许可

2015-01-30 09:41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4.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条例》适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爆产品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划分

  1.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4.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下,民爆各类产品市场持续保持了产销两旺的发展态势,主要产品产销率均达99.5%以上。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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