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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2017-09-27 16:23   来源: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安委〔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

  2017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一、责任落实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广泛宣讲、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深刻学习领会,增进全社会共识。1分

  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2分

  3.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项目,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1分

  (二)领导责任。

  4.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1分

  5.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分

  6.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1分

  (三)部门监管责任。

  7.推进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各行业领域属地监管责任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1分

  8.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1分

  (四)企业主体责任。

  9.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措施;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区、多层级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1分

  10.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1分

  11.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1分

  二、依法治理

  (五)法规标准。

  12.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推动设区市开展安全生产立法,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梳理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技术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1分

  (六)监管执法。

  13.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公开,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2分

  14.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机制。2分

  15.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强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1分

  (七)联网直报。

  16.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建立完善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机制和事故首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开展督促检查。2分

  17.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加快推进工矿商贸、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工作。2分

  三、体制机制

  (八)机构建设。

  18.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县乡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2分

  (九)能力建设。

  19.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基层执法人员配备并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分

  20.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利用全国安全监管干部网络学院,提升安全监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轮训力度。2分

  (十)应急救援管理。

  21.健全省、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2分

  22.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1分

  2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优化、简化应急预案,加强实战化演练。1分

  四、安全预防

  (十一)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24.贯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将安全作为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2分

  (十二)安全生产大检查。

  25.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整改治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建立追责问责制度,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制度措施。10分

  (十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26.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全面摸排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源头准入,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使用环节、运输环节等安全监管;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5分

  27.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依法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有序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1分

  28.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煤矿企业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开展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2分

  29.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2分

  (十四)城市安全保障。

  30.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2分

  31.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安全监管。1分

  3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1分

  (十五)安防工程建设。

  33.实施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速铁路和重要航道安全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2分

  五、基础建设

  (十六)安全投入。

  34.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优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分

  (十七)科技创新。

  35.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运用新技术,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在线监测、预警防控和监管执法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1分

  (十八)职业健康。

  36.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提高监管实效;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2分

  (十九)宣传教育。

  37.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平安校园创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2分

  38.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考试体系,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1分

  (二十)社会监督。

  39.建立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1分

  (二十一)市场机制。

  40.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建立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1分

  41.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1分

  六、事故情况

  (二十二)重大事故。

  42.强化重大事故防控,提高重大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对重大事故特别是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考核力度,发生1起重大事故扣5分;发生2起重大事故扣12分;发生3起重大事故扣21分;发生4起及以上重大事故扣3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加大对非法违法重大事故的考核力度。30分

  七、加分项

  43.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

  八、否决项

  44.强化特别重大事故防控,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扣4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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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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