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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2019-03-23 14: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重点)(P129)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卫生行政部门P129,2011年开始的修订内容还没有编写至教材)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P129错,老法要求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此条新增)。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完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验收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此条已修订,P130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管规定》:对建设单位制订的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安监部门要全部验收检查,对较严重及一般项目抽查。

5.不再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P130错,新法已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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