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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2019-04-02 16: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行政责任(略)

处罚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2.刑事责任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125、127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136条追究刑事责任。

(3)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刑法》130条追究刑事责任。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刑法》134条追究刑事责任。

(5)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刑法》397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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