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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