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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06-21 09:38   来源: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二)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六)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九)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十)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彻底巡查,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建立台账。要将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清出市场。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建立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具体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并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信用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分阶段开展整治工作。本次整治活动将分为市县自查、省厅督查两个阶段。

  1.市县自查阶段。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市县组织开展本地自查,并按整治工作内容进行整治。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提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11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省厅督查阶段。11月上旬,我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并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案例进行挂牌督办。

  联系人:孔海珠 联系电话:65343778

  传真:65310350 电子邮箱:zjtfcc@163.com

  附件:附件1、附件2点击下载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的通报(一)》(建房函〔2016〕11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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