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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

2019-03-08 11: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强制拍卖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抗拒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二)关于中止拍卖、撤销拍卖委托

人民法院享有单方中止拍卖和单方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

1.拍卖成交前,人民法院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的情形: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不至于导致拍卖无效的。

2.拍卖成交前,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的情形:

(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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