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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2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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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I类人员 II类人员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
年限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
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
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1998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
有效期内的工学学
士学位
4年 1998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
学士学位
5年 1997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1996年 9年 1988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
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1997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1996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1995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及以上学位
8年 1994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I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II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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