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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05-19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区、县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前培训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审核手续。北京市人事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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