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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006-11-20 00:31  来源:  字体:  打印

  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的基本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部门是无权禁止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利的。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就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采用。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价格是否放开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企业、行业的发展无必然联系

  招标投标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映在评价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竞争的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竞争的结果使得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不断提高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利润水平的降低与企业、行业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5、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无必然联系

  首先,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宗旨的,受追求利润这一原动力的驱使,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再高的价格,企业也照样可以偷工减料。因此,高价格也未必会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量和安全始终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两个主题,但是在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前,质量和安全问题就早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管理的难点。采用该评标价法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并未显著上升。所以,低价未必劣质,高价也未必优质,“便宜没好货”并不是一成不便的真理。

  二、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是《招标投标法》所许可的评标方法,又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缺乏内在自我约束机制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中更应当提倡采用此方法。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以上,大大节省了投资,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哪个行业的利润水平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加上该行业中部分专业的技术含量比较低,若干年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市场买卖双方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利润水平的下降,不但能降低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欲望,也将促使企业转行、重组、兼并等行为的发生,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为质的提高,从而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

  3、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还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不得不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并从建立企业成本入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最终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招标人也就无需再采用阴阳合同这种不合法的方式,阴阳合同也会随之大大减少,直至消灭。

  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遵循低价优先原则压缩了利润水平,也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所需的金钱基础,找了关系也不一定能中标,中了标还不一定能赚回实施腐败所付出的代价。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部分企业已经从为数不多的这类项目中得到了必要而且可贵的经验,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低价中标及工程建设活动固有的风险,逐步推动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市场产生了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需求,才会催生这一行业的兴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行,恰恰能够带来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客观需求。

  因此,我们要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随着该方法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项目上运用,将日益得到完善和成熟,并将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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