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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换发执业印章工作通知

    2008-10-31 10: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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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建注函[2008]14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现就我省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换发执业印章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凡2008年12月底前,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规定,办理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号开头是“建[造]0532、建[造]0632、建[造]0732、建[造]0832”的,不需要参加本年度延续注册。

      二、申请方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注册时,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延续注册。

      三、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网上“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再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基本情况和输入相关扫描件,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报单位所在县(市)造价管理机构,由县(市)造价管理机构集中送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核验书面资料;单位所在地在省辖市区的,直接报省辖市市造价管理机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汇总申请人书面资料齐全、无误后,将申请人注册证按序号汇总成册,并按规定的时间将申请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其他书面资料和汇总表集中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人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2008年延续注册合格”章和注册机构专用章。

      4、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延续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5、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各存一份);

      3、《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工作业绩证明。(统一格式,详见附件3)

      6、两张两寸免冠照片(背后注上姓名和单位)

      上述2~5项按序装订,其中2、5项为原件,3~4项为复印件(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五、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凡执业印章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人员,应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申请人填写《换章申请表》(附件4),报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汇总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新印章时将旧印章交回。

      六、延续注册、换章受理时间

      1、2008年11月1日—11月7日,申请人进行网上延续注册、书面资料上报和执业印章的上交;

      2、2008年11月10日—11月14日,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执业印章到期人员进行汇总,并于2008年11月18日前将相关资料及执业印章汇总表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七、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5-83346169(兼传真)

      材料报送地点: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注册窗口(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

      附件:

      1、江苏省2008年造价工程师网上延续注册指南

      2、<>江苏省市2008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3、<>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业绩证明

      4、<>造价师执业印章换发申请表

      5、<>造价师执业印章换发汇总表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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