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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8年度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通知

2008-10-22 13: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位注册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1、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2、补证、换证的个别注册造价工程师;

  3、2001年、2003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如2005年延续注册合格,请按照《豫建标定[2007]16号》文件的要求,注册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2年、2004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 如2006年延续注册合格,请按照《豫建标定[2007]16号》文件的要求,注册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

  4、2002年和2004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延续注册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请于11月7日前将《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执业专用章交到所在市定额站,由定额站统一于11月10日—14日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领取新印章时间另行通知),上述人员需交印章费50元,不再提交网上和书面延续注册资料。

  二、办理延续注册有关要求:

  l.《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延续注册费50元/人。

  省直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携带以上相关资料,到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郑州市金水路102号省建设厅院内2号楼5楼)办理有关手续。各地市注册造价工程师到各地市定额站或造价办办理有关手续。

  7、在此次办理延续注册时,如有需变更执业单位的,请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变更资料,在办理延续注册时,一同办理。

  8、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2008年11月17日-21日(过期不再办理)

  9、请各市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协助做好辖区内造价工程师的通知工作。

  附件下载

二〇〇八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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