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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1-21 15: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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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建执[2008]10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做好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保证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职责,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特制定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管理

      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在省建设厅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协助省注册中心完成此项工作。

      三、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在注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还应在注册期内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24学时的继续教育。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进入河北省执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河北省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省注册中心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四、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及师资

      1、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的院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聘请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的院校和工程监理行业业务水平较高的专家和教授。

      五、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学习和网络教育学习的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完成后,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认可。认可后,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报省注册中心审核,省注册中心审核留存数据后,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和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完成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继续教育内容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七、继续教育教材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采用国家推荐的教材和由省注册中心组织专家编写的教材。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八、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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