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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8年补办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8-11-03 15: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冀建执[2008]8号

各市建设局(造价工程师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延续注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8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见附件1),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8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实行网上申请注册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登陆”,登陆后点击“延续注册”,将个人基础数据及附件录入完整,检查无误后打印申请表,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完成网上申报手续(申请资料要认真填写,上传后无法更改)

  三、延续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由网上输入个人资料后直接下载打印)一式两份;

  2、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有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去掉封皮);

  4、制式聘用合同复印件(聘用期不少于1年);

  5、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证明。

  四、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应清晰、整洁并加盖单位公章,延续注册资料应一人一袋,封面写清“延续注册资料”、姓名及单位;

  2、除申请表和证书原件外,其余资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

  五、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费用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费每人80元。

  六、延续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延续注册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各市造价工程师管理部门;

  2、各市造价工程师管理部门对申报延续注册人员按汇总表(附件)格式汇总并形成Excel文档后,将有关材料及费用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建设厅西配楼1楼   邮编:050051  网址:

  联系电话:0311—87908200、87908204(传真)

  附件:1、河北注册造价工程师需补办续期注册人员名单

     2、河北省2008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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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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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7、8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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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10月19日、20日

  • 考 试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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