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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7-11-06 15:3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鄂)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另行安排)。

  二、申报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一楼省建设厅政务中心1号台)。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受理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军队系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注册(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一楼省建设厅政务中心1号台)。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网上申报:由申请人个人登陆湖北工程建设网(网址:gcjs.hbsjst.gov.cn)“湖北省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2、企业网上审核:由所在企业凭企业身份锁登陆上述网站,对本企业有关人员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汇总表。

  3、市、州及相关部门网上审查:由各市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凭企业资质审核锁登陆上述网站,对企业和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并上传。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审核意见表和汇总表。

  对中央驻鄂施工企业、各造价咨询企业、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因本注册系统目前尚未整合企业相关数据,需凭企业身份锁补报企业资质数据后,方可凭企业身份锁进行建造师注册网上申报。

  对勘察设计企业,因目前尚未实行企业资质数据网上申报工作,须到省建设厅信息中心购置企业身份锁,并上报企业相关数据后,方可凭企业身份锁进行建造师注册网上申报。

  根据建设部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网上审核由省建设厅负责,各市州只负责一、二级建造师书面审核和二级建造师网上审核。

  三、时间安排

  为保证注册工作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本次注册工作拟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报阶段(时间:一级,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二级,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月10日):由企业按照注册条件和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申报。申报工作按照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上报的方式进行。

  (二)审核汇总阶段(时间:一级,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月1日;二级,2008年1月11日至1月31日):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注册条件对原件资料提供审查核实和汇总,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以市州为单位,按照级别、专业、编号分类打捆上报(编号规则见附件1)。

  (三)初审阶段(时间:一级,2008年1月2日至1月16日;二级,2008年2月1日至2月20日)。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四)上报和审批阶段(时间:一级,2008年1月17日至2月5日;二级,2008年2月21日至3月10日)。对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上报建设部审批。对符合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由省建设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发布公告,公布审批结果。

  (五)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阶段(时间:2008年3月11日至3月31日)。根据审批公告制作和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一)各地上报材料应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按照《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A1-6)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B1-6)要求报送的材料。其中,《审核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和《审核汇总表(专业)》应按编号顺序和要求分别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其编号应与个人申请材料编号一一对应,且应按顺序打捆(编号规则见附件1)。

  (二)个人申请材料组成及要求

  个人申请材料一律用《档案袋》装封,《档案袋》正面采用《湖北省建造注册申报材料》页样(见附件2)粘牢标示。装袋材料份数分别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份数提供,内容包括:

  1、《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单册)。

  2、申请材料合订册,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市州审核意见表;

  (2)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附件材料

  ① 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② 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 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 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文书);

  ⑥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但2006年底以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在2008年2月底前申请初始注册的不提供)。

  五、其他

  (一)建造师注册工作属行政许可事项,省建设厅不收取审查、审批注册费和注册证书工本费。

  (二)本次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贯,认真把好汇总、审查关,按时报送本地建造师申报材料,确保本次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实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电话:027—68873377

  传真:027—68873378.

  网上技术支持电话:027—68873052 联系人:吴高辉

  附件:

  1、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编号规则的说明.doc

  2、湖北省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页样).doc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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