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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考试动态 > 政策解析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重新申请注册相关规定

    2009-01-05 09: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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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周期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重新申请注册条件: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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