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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2009-01-05 08: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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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相关链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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