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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法》主要内容

2019-03-05 15: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法》主要内容资料已经提供给大家,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5月18、19日,在考试之前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将持续为考生更新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希望成为大家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得力小帮手。

    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法》主要内容资料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法》主要内容

  考点一:合同类型

  1.《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5类,其中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考点二:当事人资格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三: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考点四:合同订立方法

  (1)合同书方式。双方签字。

  (2)要约与承诺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考点五:要约

  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2.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

  3.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六: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逾期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6.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考点七: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八:格式条款

  ◆概念: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九: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考点十: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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