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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法规》考前记忆——第三章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

2017-04-21 09: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离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仅剩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过不用悲伤,不用难过,更不用焦虑,一个月高效备考的秘诀就是,背背考前重点吧!

  第三章 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60~61

  有限责任该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 成员为3~13人 成员为5~19人
经理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兼任
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 成员不得少于3人

  2.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准则P61

  守法、诚信、公平、科学

  3.监理工程师注册P64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4.区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职业道德P66~67

  权利:(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本文是建设工程教育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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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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