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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建法规

    2019-08-27 16: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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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聘员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二、 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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