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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一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08-27 16: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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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针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等确定级别管辖。

    二、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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