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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规定有哪些?

2019-11-27 13:5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大家都知道一级建造师证书价值及含金量逐年升高,从而引来更多的报考一级建造师的人报名。正因为这样,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竞争人数还是很多的。如下是小编精选的一级建造师要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规定

一、 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 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一级建造师考试要点,建设工程教育网将持续关注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信息。更多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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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6月7-28日

  •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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