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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公告

2015-01-23 15:37  来源:山西人事考试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晋建办综函〔2015〕5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即网上报名时所选的报名点)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参加山西省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执业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1月26日至2月4日(双休日除外的工作时间)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3)

  三、审核流程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资格考试审核表(一)》(详见附件1)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报考增项专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与审核表一致的二寸红底照片一张,在照片背后需用黑色中性笔注明个人的姓名、档案号,用于证书制作。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一)》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执业资格类考试,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考《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相应专业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外选择一个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只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报名填表时按新报考生填报信息。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2日

  附件1:资格考试审核表(一)及填表说明

  附件2:2014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表

  附件3: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单位联系表

  附件4: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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