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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仲裁协议的规定

2018-10-05 16: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级建造师《法规》:仲裁协议的规定,那么,仲裁协议的规定有哪些呢?这些都是在考试中会考到的。本文建设工程教育网结合试题为大家分享一级建造师《法规》:仲裁协议的规定,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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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8031 仲裁协议的规定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愿应当是确定的。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2014年试题】下列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中,属于有效条款的是(  )。

  A.仲裁协议约定的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

  B.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网校答案:D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消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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