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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018-11-08 13: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涉及考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我们可以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梳理。这样备考,效果才能比较好。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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