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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法规重点: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2016-07-05 14: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愈发接近,各位是否已经掌握了考试中的重、难点内容?建设工程教育网教学专家提炼教材中的精华,进行总结归纳,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16一建法规重点: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一、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

  2.物权是绝对权。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人身权就是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二、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又可以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主要是针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速记点评】

  所有权中的物是自己的,用益物权中的物是他人的;担保物权中的物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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