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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拖欠工资问题

2018-11-27 11: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据悉,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单个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为项目单元),可继续按照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执行至工程竣工验收;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通知执行。

连续3年未欠薪可降低缴存比例

通知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市(包括雄安新区)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工资逾期未付可申请动用保证金

通知要求,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动用资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督促缴存企业限期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1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缴存企业。

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对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账户日常余额满足下月工资支付

通知提出,要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节点和比例(金额)、拨付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实施银行代发工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公布与本部门签订有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当地商业银行名单。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工资专用账户设立银行,开户后,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银行直接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并减免异地跨行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手续费。

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要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动态监督检查,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支付工资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暂停施工;对因上述问题导致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方人民法院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功能后,方可冻结执行,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还提出,要深化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各市应针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情况,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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