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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

2019-04-30 09: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不转让所有权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租赁物交付为要件)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分类

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续订的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对方
■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支付租金的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损失赔偿的义务

4.租赁中的权力与义务

义务
内容
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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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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