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不转让所有权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租赁物交付为要件)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分类
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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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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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续订的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对方
■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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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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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
■支付租金的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损失赔偿的义务 |
4.租赁中的权力与义务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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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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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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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
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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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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