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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建设工程管理:合同收入的内容

2015-02-12 09:1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人。

1.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应同时满足下歹!J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釋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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