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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建设工程法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019-03-14 15:29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综合上面的介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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