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匆匆的,2017年一级建造师即将开始报名啦,距离考试时间已经进入两位数,你是否还在教材中踟蹰,你是否还不知怎样取舍一些知识点?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了一些一级建造师历年考试高频考点供大家参考!想要学习更多高频考点请查看建设工程教育网《2017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编电子书》,点击查看>>
知识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考频指数】★★★★
【考查年份】2016、2015、2014、2013年考点
【考点精讲】
●债的概念
●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债的概念
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2.1 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2 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重点难点】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
项目 | 责任承担 | 案例 |
施工噪声 | 施工单位 | 案例一 |
建筑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
案例二 |
建筑物倒塌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案例三 |
建筑中抛掷物、坠落物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案例四 |
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影响附近居民,则在施工人与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侵权之债。
【案例二】
某商铺屋顶广告牌坠落砸伤路人,商铺的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如不能证明,就由商铺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赔偿。
后来发现真正的原因是广告公司在安装广告牌时焊接有问题,可以向广告公司追偿。
【案例三】
施工中的某建筑物忽然倒塌,砸伤了路人,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发现是由于钢筋质量有问题导致,可向钢筋供应商追偿。
【案例四】
从某居民楼中抛出一物,砸伤了路人,则由居民楼临街这一侧,有可能抛出物的业主或承租人赔偿。除非业主或承租人,拿出证据说发生事故时,我正好不在家。由拿不出证据证明不在家或不可能实施的业主或承租人赔偿。
2.3 无因管理
2.4 不当得利(不应当+利己+损人)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报考指南
报 名 时 间
预计6月7-28日
大纲 / 教材
1月陆续公布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考 试 时 间
9月7、8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结束后3个月左右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阅读排行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