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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二建法规核心知识点

2019-10-22 16: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距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结束已有近5个月的时间,但由于福建今年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方式进行了改革,所以目前还未举行二级建造师考试。2019年福建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11月9-10日、11月16-17日,共4天,具体考试时间请考生们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在即,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分享了一些核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二建核心知识点

承揽合同

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 承揽合同的特征

1.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3.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二、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 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 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 通知和保密义务: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

1.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 支付报酬;

3. 依法赔偿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 验收工作成果。

三、 承揽合同的解除

1.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2.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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