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二建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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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 基本要求
1. 掌握代理行为的终止;
2. 理解表见代理;
3. 理解代理中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四)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多选题】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包括:(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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