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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建法规知识点

2019-11-22 17: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起航,你开始为二级建造师考试做准备了吗?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广大考生朋友们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科目考试的一些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每天学一点、心愿近一点,快来跟着小编一起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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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 基本要求

1. 理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关系;

2. 掌握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

3. 高级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移送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赵某跟随包工头周某进城务工两年。现赵某欲对拖欠其工资3万元的包工头周某提起诉讼,此案原则上应由( )管辖。

A.中级人民法院

B.赵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C.周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D.周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就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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