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的程序-二建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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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的程序
一、 基本要求
1. 理解仲裁的先后程序;
2. 掌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做出和效力。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仲裁庭的组成
1.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2.独任仲裁庭。
(二)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
1. 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双方有意和解,下列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
A.甲与乙不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B.甲乙达成和解也不能撤回仲裁申请
C.甲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不得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D.甲乙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和解的规定。在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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