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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的程序-二建法规知识点

2019-11-22 17: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起航,你开始为二级建造师考试做准备了吗?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广大考生朋友们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科目考试的一些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每天学一点、心愿近一点,快来跟着小编一起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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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的程序

一、 基本要求

1. 理解仲裁的先后程序;

2. 掌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做出和效力。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仲裁庭的组成

1.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2.独任仲裁庭。

(二)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

1. 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 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双方有意和解,下列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

A.甲与乙不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B.甲乙达成和解也不能撤回仲裁申请

C.甲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不得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D.甲乙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和解的规定。在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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