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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14 17: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考点精讲】

一、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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