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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20 17: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无效合同

【考点精讲】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具有违法性、不可履行性和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三特征。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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