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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2020-02-25 13: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二、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就医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有多个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任何一个均可。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为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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