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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点:质权、留置和定金

2021-04-25 17: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级建造师备考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建设工程教育网辅导老师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知识点,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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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知识点

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知识点:

知识点5:质权、留置和定金

一、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

三、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丄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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