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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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设领域曾经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
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4.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成为所有施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因此,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3.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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