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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政府的定价行为

2015-08-03 17: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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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责任编辑: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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