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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知识:施工照明

2017-08-15 17: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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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使用行灯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②灯体与手柄连接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③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④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⑤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6.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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