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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2016-10-13 13: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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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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