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责任

2016-12-14 15: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4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法条对因工程质量导致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词条第一款,是保修人单独承担责任的情况,但是是有前提的,即“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是保修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词条的第二款,规定的是保修人与与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况。即双方均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发包人的过错多是对保修人提出的维修要求不予配合,比如因为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的原因保修人无法进场维修等。这里还要主因的就是,发条规定的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这里是不存在连带责任的。即根据过错来分担自己的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