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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市政: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2016-05-11 13:4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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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原状;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该条例第33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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