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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市政:施工资料管理

2016-05-11 13: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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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其中部分资料应移交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分别保存。

  (2)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资料。

  (3)施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

  (4)施工资料,特别是需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

  (5)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二)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

  (1)施工技术准备资料。

  (2)施工现场准备资料。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

  (5)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日记。

  (7)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等。

  (8)竣工图。

  (9)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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