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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人考试2017知识点:土地初始登记

2017-09-10 17:38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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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的初始登记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依法以划拨方式、出让方式、划拨方式转为出让方式、租赁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持《土地登记办法》所要求的相关批准用地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有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土地抵押权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3.地役权登记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

  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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