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16:11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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