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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广东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0-09-19 10:33   来源: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二〇一〇年广东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今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工作,现将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2002年、2004年及2006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注册证书号为“建[造]0244××××”、“建[造]0444××××”及“建[造]0644××××”)应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注册有效期已满但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可补办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一)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一律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或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大厅”下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未申请过密码的点击“获取密码”按钮取得个人密码)。登陆后点击“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继续教育资料完整输入,并按要求将照片、学时证明、劳动合同等扫描件上传,检查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

  (二)将申请表打印后,必须按“打印申请表”下面的“延续注册上报”按钮,将数据上报到广东省。若没有将数据上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注册。

  (三)注册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由注册单位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的有关资料送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花园酒店东侧)。

  三、延续注册程序及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无工作业绩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四、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一)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三)继续教育证明(在广东省注册中心网上直接打印);

  (四)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不收取原件。);

  (六)原单位解聘证明及企业更名通知书。(延续注册与机构内变更或企业更名同时办理时提供)。

  (三)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若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可同时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在系统上申请延续注册时修改相关变更内容即可,不需要另外在系统上申请变更注册。

  五、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办理,若无另行通知,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

  省注册中心电话:83754646、83754622(传真)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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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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